日前,浙江省温州市初级法院对一起重要故意“挖矿”案子做出二审判决,11名被告人均因不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罪被判刑。在其中9名被告人各自被判三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一刑期,2名被告人被被判判缓。据了解,该团伙犯罪不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达3200台以上,不法盈利67多万元。
人民法院经审核查清,2017年3月至9月,被告人周某、熊某根据QQ、
2017年6月份逐渐,周某、熊某授意、煽动褚某(已判处)等人们在别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中组装GPU“挖矿”程序流程,控制别人电子计算机GPU开展“挖矿”以获得虚拟货币SC币,并从这当中盈利。同一年7月3日,周某与李某经商讨,由李某承担改动GPU“挖矿”程序流程,周某、熊某承担营销推广,以相同的方法,在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中组装GPU“挖矿”程序流程,控制别人的电子计算机GPU开展“挖矿”以获得虚拟货币SC币,并从这当中分为。
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,周某、熊某、李某等11人违背国家规定,结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维不法控制,其方式均已触犯刑律,组成不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罪,一审判决判罪和法律适用恰当,审判程序合理合法,故保持一审判决。(新闻记者 余精东)